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20條

軍事徵用法 第20條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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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