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23條

軍事徵用法 第23條

應徵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交付徵用之物或供給徵用之勞力時,得強 制徵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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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