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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28條

前條之聲明異議,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 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認為必要時,得自動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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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