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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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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21條
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 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 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 關實施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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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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