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26條

軍事徵用法 第26條

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 細登記簿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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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