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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2條

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有賠償請求權者,應於徵用之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 發見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或經由第五十條第二項之人員向有徵用權者,提 出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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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