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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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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1條
被徵用之不動產應於演習完畢後,立即由有徵用權者,會同接受徵用書者 ,或受委託徵用者,交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交還被徵用之不動產時,應給與使用之代價,如被徵用之不動產一部或全 部損壞或毀滅,並應予以賠償。 前項代價與賠償之數額,依所在地當時通行之標準定之。 凡因演習而受第二項以外之損害者,亦得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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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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