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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4條

不動產之原物主或占有人,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或徵用代價為過低或有損 害請求權者,不服有徵用權者之決定時,得於收到徵用之書面通知或徵用 代價或損害賠償之書面決定後十日內,向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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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