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條

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國防部應組成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公正、獨立處理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 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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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