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7條

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會議出席人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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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