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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軍備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參謀總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業管處長。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業管處長。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業管處長。 四、鑑識、彈道、軍事、法律、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五、律師公會、關注軍人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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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