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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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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