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第10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0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