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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0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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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