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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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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7條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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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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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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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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