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第14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4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