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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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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13條
農倉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農倉負責人簽名蓋章: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處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等級及其包皮之種類、件數與記號。 四、入倉日期及預定出倉日期。 五、個別保管或混合保管。 六、保管費。 七、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業之名號。 八、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九、倉單號次。 十、倉單規約及其他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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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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