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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19條

聯合農倉業務規則,應載明左列各事項: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各事項。 二、保管所屬農倉以外之農產品者,關於其保管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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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