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 第3條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3條

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文件 : 一、經營農倉業之理由。 二、經營農倉業者之資格。 三、農倉所在地及業務區域。 四、農倉負責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受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倉庫之間數、容量、構造及土地面積等項。 七、倉庫及倉庫用地屬於官產、公產或私產或係租賃等情形。 八、倉庫舊建或新建,建築時期,竣工日期或改建、修葺等情形 。 九、倉庫之設備事項。 十、兼營放款事務者,其基金之來源及預定貨款之額數。 十一、開辦費及本年度之營業收支概算。 十二、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 、財產目錄及其他必要之文件。 十三、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 、創立會決議錄及股東名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