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 第17條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17條

聯合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 文件: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各事項。 二、聯合農倉所屬農倉預定一年間保管或經營農產品之種類、數量及預定 寄託於聯合農倉之物品種類、數量。 五個以上農倉設立之聯合農倉呈請登記時,並應加具聯合農倉章程、創立 會決議錄及股東名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