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務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業務之種類。
二、受寄物之名稱。
三、保管方法。保管上有特種手續者,其手續。
四、保管期間。
五、保管費之規定。
六、受寄物入倉、出倉之手續。
七、發給倉單及作為借款擔保時手續之規定。
八、保險之規定。
九、個別保管受寄物數量減少與返還之規定。
十、為混合保管者,混合保管之範圍及其受寄物數量減少與返還之規定。
十一、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點受寄物之規定。
十二、兼營農倉業法
第六條之事務者,其處理事務之規定。
十三、農倉盈餘處分及損失負擔之規定。
十四、業務年度開始及終了日期之規定。
十五、其他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