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
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由發起人召集創立
會,通過章程,選舉職員;其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名稱。
三、所在地。
四、股東責任。
五、股份金額及其交納、退還或轉讓之規定。
六、股東資格及入股、退股、除名之規定。
七、股息之規定。
八、盈餘處分及損失負擔之規定。
九、公積金提存之規定。
十、職員名額、任期、職權及任免之規定。
十一、會議召集及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十二、定有存立時期或解散事由者,其時期或事由。
十三、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大會議決,並附具決議錄,向主管機關呈請備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