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第11條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應將其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範圍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