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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第7條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三、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所定期限內向指定機關提出意見之意旨。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提供意見得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記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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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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