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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經初審後,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檢附該計畫及執行項目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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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