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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5條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 一、農村社區基本資料:包括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聯絡人、農村社區整合及參與方式。 二、實施地區現況:包括農村社區之範圍(含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相片基本圖)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之農村社區生活現況。 三、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包含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圖,其實施期程應為四年以上之發展願景。 四、整體發展構想: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不得破壞農村整體景觀,干擾生態環境。 (三)個別宅院整建:以合法建築物及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且農村社區就個別宅院整建之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及範圍須達成共識;其範圍以農村社區入口或意象周邊、重要景觀軸線、主要地標地景周邊、具特色歷史建物周邊、特色街道兩側為限。 (四)產業活化:提出得以促進農村社區發展之產業活化構想。 (五)文化保存與活用:對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文物、文化資產提出保存及活用構想。 (六)生態保育:包含符合低碳社區之精神及再生能源設施等生態保育設施。 (七)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敘明功能分區名稱及公共設施概略配置位置,並繪製公共設施位置示意圖。 (八)其他農村社區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五、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後續管理維護須說明內容、分工及執行方法;財務計畫之經費需求應軟硬體需求並重,實施內容之項目、數量、經費及社區配合資源應合理明確,並採分年分期方式實施。 六、預期效益:應敘明其預計可提昇農村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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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