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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 二、符合設施減量。 三、社區投入資源高。 四、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 五、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 六、社區訂有社區公約。 七、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 八、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 十、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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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