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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3條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產生農業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以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進行再生利用使其產生功用行為,且屬本法
第二條
第五款之事業。 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場所,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場(廠)之運輸行為。 四、貯存:指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農業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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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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