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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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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