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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產生者自行清運。 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三、產生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所屬產業團體代為清運。 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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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