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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項目如下: 一、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公告為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核准為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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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