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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農業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不相容之再生資源應分項貯存。 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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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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