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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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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清運農業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防止農業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對不同之農業再生資源,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應負清理善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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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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