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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 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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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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