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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管理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相關因素計價: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市場價值。 五、研究開發費用。 六、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 七、國家整體經濟利益。 八、社會公益。 研發成果之授權對象為農民團體、個別農民或參與執行該科技計畫業者,研發成果之計價得酌予優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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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