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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管理單位基於政策需求、產業發展或公益之目的,且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期限屆滿,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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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