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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其技術水準之提升。 管理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以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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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