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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9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 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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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