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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33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第七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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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