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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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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37條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及漁會法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
第三十七條
及漁會法
第三十九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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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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