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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35條

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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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