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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與人員設置等事項之辦法及信用部對各類授信對象放款之限制與期限及存放比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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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金融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47條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第50條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農、漁會信用部」的其他條文

第27條農、漁會辦理金融事業,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信用部;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應分別獨立。第29條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信用部主任,由…第30條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第31條信用部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收受存款。二、辦理放款。三、會員(會員同戶家屬)及贊助會…第32條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第33條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第34條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其比率計算範圍、最低比率及未達最低比率之處理方式,由…第35條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第36條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第37條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第37-1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規定,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第37-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農、漁會合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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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