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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7條

農、漁會辦理金融事業,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信用部;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應分別獨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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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