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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36條

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前項輔導,以三年為期;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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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