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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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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13條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特殊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其出資額。 前項出資額,應經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查核後計算之;其查核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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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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