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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6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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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