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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免課稅捐如下: 一、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所收金額,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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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