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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通訊監察期間之起算,依通訊監察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通訊監察書核發日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自通知先予執行之日起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先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者,自核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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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