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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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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
第二十條
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即時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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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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