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 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6-2條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