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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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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 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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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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